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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迅速,面对不断迭代的商业模式,竞业协议约定得明确具体就显得格外重要。章某2020年3月入职F公司任直播主播,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章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F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12月,双方签订《保护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员工在“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粉丝数究竟该如何计算?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竞业限制条款文义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账号归属、使用主体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章某个人账号,仅由其专用,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同时,两账号直播内容相似,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会导致统计失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粉丝数计量逻辑。章某虽询问竞业补偿计算方式,但后续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表明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义务,双方未达成新的竞业限制合意。综上,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条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案例,上海一中院民事庭法官顾慧萍表示,主播竞业限制协议的规范,本质是精确的利益衡量,将笼统的法律规定和复杂的主播用工关系转化为与具体岗位、具体秘密、具体损失相匹配的竞业限制约定,才能真正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择业自由的平衡,促进主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主播竞业协议的规范,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主播行业特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进而更好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与主播的择业自由。
顾慧萍建议,应根据主播实际有区分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未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主播,即便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也可以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同时,用人单位应存在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但这并不包含泛化的各种商业信息。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主播的个人特质,均非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设置竞业限制启动条件时也应以商业秘密相关指标为准,避免因条件过于宽泛而失去效力。应根据主播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设定竞争行为,避免“一刀切”地不当限制部分劳动者择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