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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世界杯直播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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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等世界杯直播- 欧洲杯直播- 体育直播- 足球直播- NBA直播- 专业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2025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高考改革,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现“三无三稳”的工作目标。2025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教育厅部署,由省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青海省2025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职能小组,招生录取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六条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高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高校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考生也可以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中的“常用网站”专栏,链接“阳光高考”平台。

  第七条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十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3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分专业招生计划。在青招生高校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青教综〔2023〕31号执行,原则上不得在招生当年临时变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在省考试院各段尚未正式投档前,申请退档的考生须向省考试院递交《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见附件8,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已被省考试院正式投档,但高校正式录取结束前,申请退档的考生须向投档高校递交《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由高校决定是否退档。高校批准退档的,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中签署“同意退档”的意见,并加盖高校招生录取部门公章后递交省考试院。

  第十九条征集志愿和首次集中填报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原则上保持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查询录取状态,显示“暂未查询到您的录取结果信息”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在填报征集志愿时,须认真阅读院校和专业计划的报考条件,合理填报相应志愿。征集志愿时,如线上实际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在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

  第二十条专业(类)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普通类、体育类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的艺术类考生投档成绩(含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相同时,首先比较高考文化课成绩,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五条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还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责任。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12:00-6月30日18:00,除按教育部或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投档录取考生外,其他所有考生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青海省2025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见附件5,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考生纸质志愿表于7月1日前交考区招,由考区招统一于7月2日前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须点击草稿箱右上角“提交志愿表”按钮,输入志愿提交密码进行确认,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后志愿方可生效。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在志愿填报(含首次集中填报志愿和征集填报志愿)截止时间关闭,逾期不再补报。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填报。系统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三)报考英语口语考试的考生,须参加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自6月11日10:00至6月15日18:00,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参加英语口语考试并缴费成功的考生,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英语口语考试”自行打印《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考英语口语考试准考证》。6月15日,考生凭口语考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准考证中注明的考点参加考试。志愿填报前,省考试院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微信服务号将口语考试成绩推送给考生(考生须用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提前绑定微信服务号),也可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查询。有关工作安排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录取工作按照“招生院校录取、招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专业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青招生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考试院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高中学校、考区、市(州)、省考试院四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级。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性别、高中阶段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请加分项目及分值、最终审核确认加分分值。学校、考区、市(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当年9月底;省考试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高考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段,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四十四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计划纳入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只允许经政治工作部军官局审定的2025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完成计划不开展征集志愿录取。其余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当年确认符合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资格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第四十九条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考生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许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考试院将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第五十二条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本科4年及教育硕士研究生2年,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方式,为市(州)及以下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被录取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均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市(州)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承担培养,面向全省招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分为A、B两类。A类计划面向六州招生,生源范围为在定向州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的所有考生;B类计划面向全省普通高中学校选修了民族语文地方课程,并参加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A、B两类专项计划均采用“3+1+2”(语文+数学+外语+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成绩投挡录取。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属于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科毕业后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该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本科批次普通类计划提档分数线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西藏负责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2025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申请表》(见附件6,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于该计划正式投档后,按照省考试院或投档高校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表,作为高校招生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名册在9月1日-30日期间,由录取高校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院校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第五十九条考生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发放。高校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确认,核实《录取通知书》真伪,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而逾期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高校联系,避免因录取高校注册学籍而影响下年度高考报名。

  纸质档案包括《2025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确认表》《志愿表》(仅需提供考生首次集中填报的志愿表和最终征集录取的志愿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档案》、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记录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前述材料均为原件),及考生与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高考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要对本科批次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组织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3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考试院报送复查工作报告。高考资格审核贯穿招生录取全过程,各地对举报、信访等高考移民线索,要通过实地走访、医疗出行等大数据比对等形式加强重点审查。

  第六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需要阶段性保密信息的保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及录取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报道、炒作有关“高考状元”“高分考生”“清北率”“成绩排名”“录取率”等敏感话题。各地不得以高考成绩对高中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惩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第六十六条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七条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5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生源选拔工作的通知》《关于2025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5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省考试院组织的普通高考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艺考类、体育类、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录取高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